• 0

  • 收藏

  • 微信

  • 复制链接

股东已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出资股东是否承担出资不足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9-19 458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答:应依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判断股东是否正确全面地履行了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应当以出资时的债权状况为依据。

出资时股东明知债权人丧失或即将丧失清偿能力,而作为公司、评估机构即使尽到必要的注意也难以作出判断,可认定为出资不实,使其承担出资不足责任。

虚构债权的,只要债权能够实现,债权出资股东无需另行承担出资责任。

出资股东如果与一个明知无清偿能力或即将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虚构债权,无异于虚假出资,股东出资责任难以免除。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图灵AI咨询
法图灵AI咨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