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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被告,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5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被告,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不作为的消极股东以及不具有支配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被告。

就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之诉的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制股东。

首先,这些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控制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

其次,控制股东必须是积极股东,那些不作为的消极股东即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或者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应因此而受到牵连,其有限责任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最后,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向公司转移风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谋自己之私利,但其不能成为被告,只能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才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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