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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11-14 243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不行。即使租赁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租赁房屋,已经实际获益,因此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对应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法院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情况、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合同目的实现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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