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收藏

  • 微信

  • 复制链接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关于债权人针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类型是否限于合同之债?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21 361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但并未对债权的种类和性质进行限制。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其他各类法定之债,均可成为引发债权人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债权类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债权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合同之债。然而对公司享有侵权之债等其他类型债权的债权人亦是适格的权利主体。其相较于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具有加入债权关系的非主动性,往往被动成为公司债权人,更具有被保护的理由。因此,享有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尚且可以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权利,享有侵权之债等其他类型债权的债权人更具备可以请求否认债务公司法人人格的理由。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图灵AI咨询
法图灵AI咨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