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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李某要求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前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可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予返还。因此,一般情况下女方须要返还彩礼,至于返还金额的多少会基于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时间过长,且时间一般在两年以上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未办理婚姻登记并且未同居,此种条件下,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未领结婚证,法律上是不存在结婚的事实,而且未同居也代表双方无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意思。如果收了彩礼,在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是有权利要求退回彩礼。假如彩礼没有用来买嫁妆,或者没有变相再给男方带过来,那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退回的。
2023-02-02 458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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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立遗嘱将房产给妻子其父母认为无效
继承开始后,若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原告出示的遗嘱为张某杰个人书写,应为自书遗嘱。该遗嘱的真实性有两位见证人出庭证实。被告张先生虽然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但亦不申请做笔迹鉴定,故其并无反证证明该遗嘱不是张某杰本人书写。两位见证人能基本描述见证遗嘱的过程,确认遗嘱中见证人的签名为其所签,且又陈述了参与抢救张某杰的经过。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人关于见证细节的描述有出入,可能与当时的关注点和记忆遗忘有关,并不能据此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为张某杰的真实意思,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张先生辩称张某杰可能遭受到了胁迫或殴打,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此说法不予采信。张某杰生前与父亲张先生关系不睦,多有纠纷,因此张某杰立遗嘱排除张先生的继承权也符合一般逻辑。张某杰为非正常死亡,其虽然患有重病,但不能据此推断出其立遗嘱时思维不清。因此,被告张先生辩称遗嘱不是张某杰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杰生前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徐女士,属于赠与。该房屋在张某杰死亡时并不在其名下,不属于张某杰的遗产。被告张先生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张某杰与徐女士的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另三套房屋按照遗嘱内容亦应归徐女士继承。因该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法院对继承事宜按照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方式表述。该三套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徐女士负责偿还。
2023-03-13 4168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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