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种业科技公司自认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某植物新品种的原种;2019年繁育400亩,除200亩被行政机关处理外,收获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90吨,据此可以推算出400亩共计能够收获约180吨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参考某植物新品种的种子销售毛利为8.28元/公斤计算,就已基本满足原告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被告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情节严重。在能够认定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原告已提交涉及赔偿数额相关证据且具备裁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条件的情况下,不应再以无法确定赔偿基数为由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宜对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苛责过高,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力打击侵权者。最终法院按照150万元的赔偿基数及权利人请求的1倍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全额支持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