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遗产继承残疾人享有必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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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3407 次阅读
钱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甲、乙两个子女。其中,甲于2012年10月被确定为三级肢体残疾,2019年1月至12月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19年2月,陈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位于广州市滨江西路某房屋及全部存款、保险等,均由乙一人继承。
该遗嘱由代书人代书后打印,陈某某、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确认。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按照遗嘱由其继承涉案房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争议遗嘱没有为甲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具体情况、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判决由乙向甲支付补偿10万元等。
遗嘱依法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法院依法确认残疾人法定继承人享有必留份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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