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吓”死他人千只鸡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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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385 次阅读
2022年4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未经钟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砍伐钟某某家的树,钟某某的妻子发现后将树拖走,谷某某心生怨恨。
为打击报复,谷某某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
于是,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640只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明知自己用手电筒照射鸡群会导致鸡群挤压、踩踏死亡的情况;客观上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鸡群死亡1100只,使钟某某损失13840元。谷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应当对谷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
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钟某某的损失,取得钟某某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摔烂他人的手机等;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如放飞笼中的小鸟,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
此外,我们通常认为“财物”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但是财产犯罪中的“财物”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本案中,钟某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的要求。
以此提醒,对于日常生活中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要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免因“小恶”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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