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512 次阅读
2021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张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公馆8栋1单元“某饭馆”门口人行道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而死亡。经公安机关排查后,无法确认加害人。
对于主体范围不能因为无法确认加害人,就盲目放大可能加害的主体范围,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评判依据。因此,存在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某公馆8栋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被告某某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房屋产权人并非实际使用人,房屋在事发前已出售或出租他人,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不承担补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承担30%责任,其余70%由28幢1单元住户(排除侵权可能的除外)按户承担补偿责任。
遇到高空抛物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坠物信息、坠物造成的影响,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即具体侵权人。但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涉事楼层住户均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对于查清了责任人的,根据责任人的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赔偿受害人损失;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人不明确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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