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门外抽烟被撞未认定工伤,判决撤了重作!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9-25 2407 次阅读
吴一系某公司的员工,从事仓库调度工作,公司规定不能在仓库抽烟。
2020年6月5日9时,吴一上了一会班后便出仓库门外出抽烟,结果路上一辆货车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后者又撞伤正在仓库门口路边抽烟的吴一。
事后吴一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单位认为吴一当时未处在“正在上班”状态。2020年11月1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一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吴一被撞伤的事故发生地系公司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距离。吴一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也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的促进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做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吸烟、喝水、进食等,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做为公司在员工受伤后,应积极救治,处理事故,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让职工得以恢复,这是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作为员工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治疗及处理事故,尽快重新投入工作。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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