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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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2-01 4592 次阅读
一般情形下,《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协议,由双方各自持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入职登记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为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性质的书面协议,且双方在之后的劳动关系中也是按照《入职登记表》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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