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卡退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5-21 3187 次阅读
答: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商家退卡退费?如果是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想要退卡,到底行不行呢?
第一,经营者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退卡。
第二,《解释》还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这些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退卡。
第三,《解释》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消费者因自身客观原因也可以退款,比如身体健康原因,就可以作为消费者依法退款的理由。常见的退卡理由包括因伤残不再需要健身服务,由于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这些情形。
第四,《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享有无理由退款的权利,但是在办卡时已经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消费者已经充分了解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不能无理由退卡。
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款。但是退款的原因不同,后果有所不同。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在计算已兑付的商品和服务的时候是按原价计算的,原价的话价格就高,退的钱就少,利息是按存款利率来计,利息也少,如果是因商家原因退款,是按照优惠价来计算已兑付商品的价款的,这样退的钱就多,利率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也高,也就是因谁的原因退款,在计算本息的时候就对谁不利,避免通过恶意违约行为来获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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