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法院可否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参考案例:( 2019 )最高法民申 5682 号裁定书:(一)关于应否对人工费进行调整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56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其中,第… 3.4.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3.4.1 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 3.4.2 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价格调整部分未就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情形下,并不当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取费,还应当考察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是否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 〕44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 2014 〕29 号)关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因此鉴定机构金鼎公司将 2# 楼和 6# 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工费价差 506843.05 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聚尔溢公司提出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变更工程造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2020 )最高法民终 849 号判决书:( 4 )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 2013 )181 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部分除外),同时,双方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及文件的规定,推定双方同意执行该文件,并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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