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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部分停工,导致无法全额发放工资,构成无故拖欠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24 321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不构成。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四、《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可否小费收入视同工资和拖欠工资期限问题的复函》二,只要企业确实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及时予以补发,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湖北规定,最长期限可按不超过3个月掌握。但是,一旦企业出现工资无法及时足额发放的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将拖欠的原因和预计发放时间告知劳动者。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在缓发工资时,要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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