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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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26 4612 次阅读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公司债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但公司在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形下,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偿还公司债务。
此外,如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原则上是不可以突破公司,直接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有两大法宝可以帮助债权人突破公司这道防火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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