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与居住地不同,能按户籍地标准计算赔偿金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3018 次阅读
不能。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其主张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陈某龙与刘某鹏、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青民申506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事故发生于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适用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较为客观合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陈某龙在一审中认可其在西宁市生活居住3年,已离开住所地在西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宁市,适用事故发生地西宁市的赔偿标准较为客观合理,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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