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组织的公益设施,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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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2311 次阅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禁止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是因为对其进行折价或拍卖,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有可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既然这些财产不适合以折价、拍卖的规则进行转让,当然就不可能在其上存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组织的非公益设施,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对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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