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545 次阅读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具言之,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也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划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据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下时间为应付款时间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第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从此时开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此开始计算行使期限。
第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出卖人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性质?2023-06-30 122 次阅读
-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有哪些?2023-05-23 4427 次阅读
- 再婚家庭,遗产只归再婚子女吗?2023-06-25 2200 次阅读
-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对交易习惯的定义,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适用交易习惯的参考标准(标题改一下)2023-06-23 78 次阅读
-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2023-01-05 5148 次阅读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2023-03-27 3831 次阅读
-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某种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2023-06-23 76 次阅读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2023-05-06 3372 次阅读
- 当事人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的处理?2023-07-07 153 次阅读
- *交通险中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是怎样的?2023-07-27 3207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