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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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4217 次阅读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且合同已正常履行完毕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具言之,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也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划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据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下时间为应付款时间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第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从此时开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自此开始计算行使期限。
第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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