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股东资格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4536 次阅读
可以推翻。
股东名册虽对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有证据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的,可以否定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载的法定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可以推定为具有股东资格。但这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的股东未必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可能存在公司漏记或记载错误的情形。该形式要件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涉及交易第三人时对善意的保护。如果有相反的出资证明时,股东名册的记载可以被推翻。申言之,如果取得股权的股东未被载入股东名册,该股东可以起诉至法院强制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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