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股权外部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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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3302 次阅读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股权外部转让规则。
在隐名投资合同中,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得到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这类似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为了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此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规则,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实际出资人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实际出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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