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否应相应顺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183 次阅读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限届满后,另行对工程价款数额及付款时间等达成新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原施工合同的相应约定进行了变更,如果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即为另行约定的日期。
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因此,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承、发包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
换言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当随应付款时间的延长而相应顺延,也就是应以新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什么是合同履行抗辩权?2023-06-03 3639 次阅读
-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是否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2023-07-01 242 次阅读
- 人民法院能否径行判决公司分配利润?2023-07-07 205 次阅读
-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我和老公名下,离婚怎么分?2023-06-21 3897 次阅读
- 租赁期满了,我继续承租,算什么?2023-01-06 4829 次阅读
-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2023-05-06 3161 次阅读
- *签合同时没看清条款,对方也没解释,后来发现不公平条款,可否说这些条款无效?2023-06-15 2838 次阅读
- 如何保障中小学校门口交通安全?2024-12-09 4572 次阅读
- 一方单方面提出合同内容变更,对方未明确同意,合同是否会变更?2023-06-23 139 次阅读
-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2023-05-06 3333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