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否应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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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397 次阅读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期限届满后,另行对工程价款数额及付款时间等达成新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原施工合同的相应约定进行了变更,如果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即为另行约定的日期。
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因此,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承、发包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
换言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当随应付款时间的延长而相应顺延,也就是应以新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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