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适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560 次阅读
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时,即便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也应坚持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等事实,并不具有公示性以及使第三人信赖的外观特征,不应作为判断股东身份的依据。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流押契约是否无效?2023-07-01 424 次阅读
- 合同的转让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终止吗?2023-07-23 2655 次阅读
- 被扶养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2023-06-25 453 次阅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2023-05-06 3584 次阅读
- 造成9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属于几级安全事故2023-05-24 4372 次阅读
- *伤残导致职业影响严重,能多次要求赔偿吗?2023-06-03 2786 次阅读
- 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2023-03-31 3935 次阅读
- 在填补合同漏洞时,交易习惯与《民法典》的任意性规定相冲突的,应当以交易习惯为准2023-06-23 373 次阅读
- 新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023-01-05 5570 次阅读
- 当事人双方虽未协商变更合同,但双方已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合同变更了吗?2023-06-23 459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