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适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329 次阅读
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时,即便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也应坚持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等事实,并不具有公示性以及使第三人信赖的外观特征,不应作为判断股东身份的依据。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2023-04-04 3618 次阅读
- 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2023-06-16 181 次阅读
-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同时领取吗?2023-11-03 3210 次阅读
- *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去法院告了,法院判定解除合同有效,那解除合同的时间是通知对方的时间,是这样吗?2023-06-09 4382 次阅读
-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3-06-06 4804 次阅读
- 双倍工资超过多久时间不能支持?2023-07-23 4186 次阅读
- 什么是新型劳动关系?2023-01-05 4561 次阅读
-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2023-06-13 3757 次阅读
- 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法理处理2023-06-08 2926 次阅读
-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可以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吗?2023-05-24 3306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