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且该实质证明之后的股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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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3391 次阅读
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且该实质证明之后的股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所以当事人间就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主张其享有股权时,可以证明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具言之,在股权原始取得情形,一方主张其享有股权时,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此为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而在继受取得情形,需要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即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主体的投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包括投资者的行为能力、住所、身份等的限制,则还应证明其取得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即通过出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股权,且该实质证明之后的股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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