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80 次阅读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系公司内部关系,公司章程对该条规定涉及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该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主体,即“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加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公司委任和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由于该条规定仅解决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渎职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故不应涉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如何认定谁是董事,应当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进行,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依次按照公司登记机关公示、公司章程、实际委任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时,则应当依次按照公司章程、实际委任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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