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存在的程序瑕疵仅针对某一股东,其他股东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374 次阅读
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系股东的共益权,其功能同样包括通过公司内部成员的司法救济维护公司正当的内部治理,矫正因决议存在瑕疵而损及公司整体利益,但相比于公司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更多属于法律给予受到不公平对待方的救济措施,其更多是保护受到不公平对待方的救济措施。正是因此公司法将是否撤销的选择权交由股东。如果公司决议的瑕疵仅针对特定股东,该特定股东并未提出异议,即该特定股东认可了该公司决议所代表的团体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其他股东以此撤销决议,则违背了决议撤销之诉的制度本意,且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
因此,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程序瑕疵仅针对某一股东,其他股东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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