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159 次阅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题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前者是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3)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如果股东虽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但并无损害结果发生,自然也就没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同时,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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