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经听证程序后,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3 372 次阅读
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的,可以视为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执行法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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