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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3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知情权案件的原告限于股东身份,并非其他民事主体,故起诉时原告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基于登记立案制,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直接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原告不能提交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的,应提交其他初步证据,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遗嘱、赠与合同等,并说明必要的理由。如果这些公司其他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不一致,且公司不予认可的,原告应先解决股东身份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权利。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上述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外,原告起诉时持有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也可以初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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