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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仅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一定利益而行使知情权是否应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47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具体列举了三项可以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并以一项兜底性条款对上述具体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作了概括性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该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在于弥补超出前三项所能涵盖的范围之外的问题。 那么,可以认为该兜底性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与前三项具有同质性,即“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基于此,如果股东的行为并不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而仅仅是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一定利益,但事实上可能会对公司的已存利益或潜在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宜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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