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66 次阅读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能通过协商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改变交货地点、时间、价款或结算方式等。更不允许其中一方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擅自对合同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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