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83 次阅读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能通过协商增加或减少标的物的数量,改变交货地点、时间、价款或结算方式等。更不允许其中一方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擅自对合同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均可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确认之诉2023-06-12 103 次阅读
- 一般的物业公司可以为任何小区服务吗?2023-04-11 2726 次阅读
- 什么是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的功能是什么?2023-07-07 3630 次阅读
-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2023-07-14 4973 次阅读
- 空头支票是什么?2024-11-19 3230 次阅读
- 当事人一方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否影响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2023-07-14 4018 次阅读
- * 不动产抵押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符,怎么办?2023-07-07 4063 次阅读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主张权利?2023-05-24 2407 次阅读
- 抵押权人在保留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仅以主债权为客体设定应收账款质押?2023-07-27 2218 次阅读
-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2023-03-22 2157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