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补缺性规定,不能随意类推适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162 次阅读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补缺性规定,只适用于部分常用条款的欠缺或不明确,比如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条款。
如果欠缺的或不明确的是合同的特殊条款或需双方当事人专门约定的条款,则法律难以补救,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就此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法官基于合同解释原则和规则,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时,方能援引相关的补缺性规定,而不能随意类推适用。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违约责任规定在民法典哪一条?2023-07-14 3637 次阅读
- 还款条的认定2023-05-06 4758 次阅读
-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2023-03-27 2998 次阅读
- 什么是代位继承?2023-04-06 4153 次阅读
- 精神损害的范围如何界定?2023-06-25 108 次阅读
- 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2023-03-09 4282 次阅读
-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占有、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2023-06-12 3969 次阅读
-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权人是谁?2023-06-30 143 次阅读
- 借款人突然去世,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2023-04-05 2348 次阅读
- 租赁物损坏了谁负责维修、赔偿?2023-01-06 3147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