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补缺性规定,不能随意类推适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3 344 次阅读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补缺性规定,只适用于部分常用条款的欠缺或不明确,比如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条款。
如果欠缺的或不明确的是合同的特殊条款或需双方当事人专门约定的条款,则法律难以补救,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就此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法官基于合同解释原则和规则,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解释。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时,方能援引相关的补缺性规定,而不能随意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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