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证与无法办证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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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6 310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逾期办证的责任,强调的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期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而第十五条则是强调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前者是取得,后者是办理。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侧重点在于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比如因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而导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同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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