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抵押权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涵盖续建的部分、新增的建筑和规划中未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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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351 次阅读
在建工程属于未完成的尚待继续建造的建筑物,存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可能导致由当初的未竣工建筑物到后来的竣工建筑物,其抵押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增值的过程中。关于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问题,《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是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效力所作的具体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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