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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土地使用权和上面的房屋属于不同人,房地一体抵押规则还能用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1 13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据此,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是一致的,仅在例外情形下才可能不一致。在确实存在《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单独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即使经审查该抵押权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也不得影响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使。理由是:在抵押权人设定前,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能让渡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此类似的情形是抵押人将已经出租且承租人已经占有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此时,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得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则,如果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他人合法的建筑物,则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受让人该土地上存在他人的合法建筑物,且在建筑物所有权消灭或者房地归属同一人之前,受让人无法取得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能。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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