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保证人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4379 次阅读
根据《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出借人向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出借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否向借款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目前尚有争议。
从理论上讲,从《规定》第五条起草的本意出发,应当认为,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借贷行为所产生的,在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情况下,借款行为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部分,出借人成为被害人,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已转化为在退赃程序中按比例受偿的权利。
而保证人向借款人追偿的基础仍然是此借款行为,因此不宜再通过民事程序审理追偿权诉讼,否则和允许出借人直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异。这里可以考虑将已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纳入刑事退赃的范围,和其他被害人一起按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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