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否影响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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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14 4422 次阅读
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此原则之下,除法律明确规定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情形外,应当严格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当事人是否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其合同义务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唯一准绳,当事人一方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进行抗辩的,不影响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刊登的“黄某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美晟房产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在美晟房产公司交付给黄某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美晟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美晟房产公司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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