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顺位?关于抵押权的顺位,我国采取的是顺位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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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5117 次阅读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的先后顺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抵押权顺位的主要依据是登记: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在抵押权顺序问题上,有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立法模式。顺位固定主义,即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后,抵押权的顺位按设定的顺序保持不变,即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到清偿或因其他原因消灭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也不递升,仍然按照原来的顺位获得受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消灭的利益归属于抵押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即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以后,抵押权的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可因一定的原因发生变更,如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因受到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顺序在后的抵押权的顺位依次递进,取代在先的抵押权的顺位。顺位升进主义产生于保全型的抵押权体系中,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产生在投资型的抵押权体系中。这两种制度在各自的制度体系中都是合理的,不存在谁比谁更优的问题。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系采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当先顺位的抵押权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时,依《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后顺位的抵押权取代先顺位的抵押权位置,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这里例外地承认了顺位固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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