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如何确定抵押权和质权的清偿顺序?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2500 次阅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依据物权法定原则,质权只有在动产上设立,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抵押权则区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从该条规定使用的词语来看,该条规定使用了“质权”一词,而非“动产质权”一词,因此,依照文义解释,“质权”一词,应当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法定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可见,该条所规范的情形,既有有形动产上并存的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也有无形动产(权利)上并存的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1)同一有形动产上并存的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登记公示对抗主义,由此,动产抵押权就有了已经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和未经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之别。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占有公示生效主义,由此,动产质权只有须经占有公示的动产质权。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有形动产上并存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在确定清偿顺序时,既要考察担保物权是否完成了公示,也要考察公示的先后顺序。具体来说:一是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也办理了登记的,应当根据公示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人先受偿;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先受偿;抵押权和质权同一天设立的,视为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是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有效设立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三是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不论抵押权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已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人应优先受偿。(2)同一无形动产(权利)上并存的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在权利上设立权利抵押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采设立的登记公示对抗主义。在权利上设立权利质权,则按照物权法定原则,采设立的公示生效主义,且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既有登记公示方式,也有占有这一公示方式。在此基础上,对于同一权利上并存的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可以参照适用上述“同一有形动产上并存的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规则。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只要在起诉时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均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出公司决议时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在所不问2023-06-12 49 次阅读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否可以适时调整?2024-01-08 3826 次阅读
- 哪些证据对工伤认定有帮助?2024-11-19 4363 次阅读
-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2023-05-16 2832 次阅读
-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转让吗?2023-07-23 5208 次阅读
- 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2023-03-08 4256 次阅读
- 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赔偿范围?2023-06-30 65 次阅读
- 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可否撤销?2023-03-17 4058 次阅读
- 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01-05 3848 次阅读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23-12-01 3317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