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能否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6-12 2737 次阅读
答:特定情形下可以,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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