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7-22 5141 次阅读
答: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有两个: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简言之,股东会决议作出超过一年的,无论股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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