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现已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   引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执行日期:2019-11-14 颁布日期:2019-11-14 2979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执行日期:2017-10-01 颁布日期:2017-09-22 2724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 刑法条文的批复 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 刑法条文的批复 法释〔2012〕7号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执行日期:2012-06-01 颁布日期:2012-05-15 4770 次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执行日期:2007-11-06 颁布日期:2007-10-25 293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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