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31 4588 次阅读
被告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平台已对入驻平台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入驻平台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原告王某在该平台上的一家麻辣烫店铺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麻辣烫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该麻辣烫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经营的外卖餐饮平台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甲公司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甲公司应对入驻平台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甲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王某购买到了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王某的合法权益受损,甲公司与商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平台,更应加强对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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