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娃”式借款合同无效的代价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30 326 次阅读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张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王某也没有自有资金,但碍于朋友关系,加之张某承诺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遂从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5万元转借给张某,双方约定借期1年。
因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向张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网络借款平台,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王某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的利息约定亦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某因借款合同无效取得借款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王某要求张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虽然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转贷人依然需要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因转贷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的,转贷人存在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另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建议大家不要冒险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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