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主张公司印章使用权转移一案
文化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共有4名自然人股东,即高某 、陈某、刘某、杨某。其中,高某持股比例占60%,陈某持股比例占10%;刘某持股比例占20%,杨某持股比例占10%。根据文化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信息,高某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
- 免除陈某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印鉴移交给高某保管。
但高某在前往政务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时,被行政机关告知陈某提交了声明,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材料在其手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高某将陈某诉诸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证照。原告高某认为,其作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对文化公司的印章印鉴、营业执照等材料享有保管和控制权,无论之前被告陈某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得文化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的,现在其均无权继续占有。被告陈某辩称: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认可的公司印章印鉴的持有人,原告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陈某向其返还公司证照。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作为文化公司的股东,均应遵守文化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文化公司章程中规定,原告高某超为文化公司的执行董事,被告陈某杰为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故原告有权根据文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被告行使领导权,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印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某超交付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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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制定的章程确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有不少公司的章程对此专门做出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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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确定。对于公司的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制定有专门的印鉴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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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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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上述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的,则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一般的中小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的印章、证照一般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掌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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