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11-17 4951 次阅读
于某内退后到某公司做xxx管理员,月工资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2019年某公司解雇了于某。于某在离职时向某公司提出补足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和解雇的经济补偿金等。而某公司告诉他,他是特殊劳动者,这些待遇都无法享受,他只能到原单位去主张。后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招用于某时,于某是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但是某公司招用他在法律上仍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于某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应该享有加班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被解雇时也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利。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以成为劳动者的主体,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与这类人员签订合同之时要明确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避免发生用工争议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这几类劳动者而言,可以积极地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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