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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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12-12 2332 次阅读
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公司为其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李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其每月获得各直播平台后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四六分成,超过9000元部分进行三七分成,超过12000元部分进行二八分成。
从事直播活动后,李某按照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入驻2家直播平台,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李某每天直播时长、每月直播天数均不固定,月收入均未超过3500元。
后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产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看出,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李某的经纪人,虽然也安排李某从事为其创造直接经济收益的直播活动,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手段使李某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李某的直播时间及内容由其自主决定,其他相关活动要求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李某对其个人包装、活动参与等事项有协商权,对其创造的经济收益有知情权;双方以李某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了“阶梯式”的收益分成方式。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故李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被认定为民事关系后,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纠纷进行法律救济,救济途径有:
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纠纷达成协商;
2、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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