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谁的姓,法律如何规定?
王一与李二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二。孩子出生后,王一与李二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李小二由王一抚养。不久之后,王一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二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中有很多的不便之处,为了能更好地融入家庭,故将李二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跟随母亲姓氏。
庭审中,李二因工作繁忙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与王一协商,同意李小二随其母亲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二承认李小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小二随其母亲王一姓氏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李小二可随其母亲王一姓氏。
生活中,因姓名权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明确了姓名权的概念和内涵。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当然,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决定权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如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在有多个监护人的情况下,可能需引入协调机制处理姓名选择上的冲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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