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由他人借名买车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其亲戚因为要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因自己不在北京生活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了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这位亲戚。然而,亲戚在使用期间,将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车以及车辆行使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给了李先生。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先生把身份证转让给他人,自己花9万买了其购车指标,王先生对此应该是知情的,李先生购买指标后仅用于买车,未以王先生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因此其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李先生称其购买王先生的购车指标用于购车。王先生虽称是亲戚未经其许可出售车与车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等重要材料交给他人,未妥善保存的行为,为自身增加了风险。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姓名权,故王先生以李先生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李先生侵害了其姓名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其自己将证件原件等材料交他人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受部分地区限购政策的影响,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的事例屡见不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车辆、房产购置和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的,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购房,属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一旦合同无效,实际出资人虽然可以拿回出资,但无法取得房产或车辆的所有权,名义人也有可能丧失相关购买资格。无论是借名买车还是买房,都存在着与姓名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避免权利受到侵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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