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捕猎野生鸟类也入狱!
2023年以来,李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包括黄鹂、乌鸫等在内的野生鸟类60余只,并在鸟市出售牟利。2025年4月16日,某公安机关在李某运输鸟类途中实施抓捕,现场查获野生鸟类20余只,随后于其居住地查获鸟类10余只及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动认罪认罚,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没收狩猎工具。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因数量稀少、分布范围狭窄或生存受到威胁,面临灭绝风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需法律和措施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是指被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级别,依法受到特殊法律保护。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及破坏栖息地等行为。涉及科研活动需经特许审批,标本来源必须合法。 主要依据物种的濒危程度、科学价值、生态功能及是否为中国特有等因素。例如, 大熊猫 、 中华鲟 等因数量稀少、分布范围狭窄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猕猴 、 穿山甲 等因数量较少或生存受威胁被列为二级保护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最新名录包含1924种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守护生态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律师建议,在饲养宠物或进行动物研究的同时,人们也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我们应当关爱并保护野生动物,坚决抵制随意捕猎、杀害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的行为,以免破坏生态环境。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必须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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