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愿放弃继承亡父房产被判无效!
王小小系王先生与张女士之子。2017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王先生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直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均因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
后张女士发现,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2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应当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张女士经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王小小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王小小的利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姐姐返还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王先生需支付王小小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王先生却长期不履行义务。之后,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王小小的利益,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
特别提醒: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背离社会公德,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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